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宁波市北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6

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北仑区(开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与培育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2022年北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1.填报《宁波市北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计划申请表》,同时提交创业计划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材料经申请企业所在街道、园区签署意见后,上报区科技局科技计划科。   

 

二、申报截止时间

2023330

 

北仑区(开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与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机制,吸引和支持更多的科技人才在我区创业,培育和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成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进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仑政〔2022〕24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仑区(开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与培育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计划的目标:每年择优选取50家以内企业作为培育对象,实行年度动态审核调整,通过政策扶持、优先支持和绿色服务等措施,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形成一个技术领先、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群,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造就一批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后备梯队,逐步提高我区高新技术产业比重。

第二章 培育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培育对象:北仑区(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工商注册在5年以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引才工程”、市“甬江引才工程”、北仑区“强港强区引才工程”等重点科技人才创办企业优先列入,科技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可以酌情考虑。

第四条 列入培育企业的主要条件:

1.企业应属于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备有产业潜在引领方向和模式创新的企业。

2.申报上年度或者截止申报日前本年度销售收入500-5000万元(特别优秀的可酌情放宽至200万元)。

3.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研发经费单独建账,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及以上。企业职工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及以上。

4.从事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具备一定的技术和市场成熟度,项目科技含量较高,知识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

5.具有完整的企业发展计划,创业项目的商品化及产业化的可行性明确且市场前景较好,培育期内有望发展成为规模以上或产值过亿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支持措施:

1.对列入培育计划的科技型初创企业,自认定之年起3年内,享受各类产业政策,可以不受地方综合产出限制。

2.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可优先列入我区各项科技计划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各项科技计划项目。

3.为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拓宽风险投资渠道,通过投融资洽谈、项目推荐等途径,促进科技型初创企业与风险资本的对接。

4.为受培育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开展创业辅导、管理培训、企业诊断、信息咨询等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和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和受理:

1.凡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均可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填报《宁波市北仑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计划申请表》和创业计划书,同时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或申报前本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材料经申请企业所在街道、园区签署意见后,上报区科技局。

3.区科技局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及具体要求按每年的申报通知执行。

第七条 认定:

1.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区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细则详见附表。

3.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评审和考察结果确定培育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培育企业名单。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对列入培育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1.加强区、街道、园区之间的联动,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由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及企业所在街道、园区共同进行培育管理和提供个性化服务。

2.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应同步申报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在每年12月底前通过“企业研发服务在线”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年报)。区科技局对受培育企业开展年度审核和实地抽查,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取消培育资格;淘汰经营业绩差、不能实现经营目标的受培育企业。

3.对培育期满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区相关部门将继续建立联系,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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