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一)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属于我市“246”万千亿产业集群,在本市同行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好经济效益。
2、申报企业建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具有区县(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资格,且运行已满一年。
(二)主要科技创新指标
1、研发投入比例。申报企业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万元) |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
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万元) |
备注 |
500≤销售收入<2000 |
5% |
销售收入×5% |
|
2000≤销售收入<15000 |
相对比例3% |
(销售收入-2000)×3%+100 |
100万元为累进基数 |
销售收入≥15000 |
相对比例2% |
(销售收入-15000)×2%+490 |
490万元为累进基数 |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费用、②直接投入费用、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⑤设计费用、⑥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2、知识产权指标。近3年内(不包含2020年度)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自主研发方式(仅限职务发明)取得,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
3、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4、科研条件。中心单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单价万元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优惠政策:可按《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享受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