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中心:市级

认定条件:

(一)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属于我市“246”万千亿产业集群,在本市同行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好经济效益。

2、申报企业建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具有区县(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资格,且运行已满一年。

(二)主要科技创新指标

1、研发投入比例。申报企业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万元)

备注

500≤销售收入<2000

5%

销售收入×5%


2000≤销售收入<15000

相对比例3%

(销售收入-2000)×3%+100

100万元为累进基数

销售收入≥15000

相对比例2%

(销售收入-15000)×2%+490

490万元为累进基数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费用、②直接投入费用、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⑤设计费用、⑥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2、知识产权指标。近3年内(不包含2020年度)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自主研发方式(仅限职务发明)取得,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

3、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4、科研条件。中心单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单价万元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优惠政策:可按《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享受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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