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退税

认定条件: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其具体规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一是符合退税政策主体条件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退税优惠。

二是优惠范围的界定。符合退税条件的是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如果不是纳税人自己研发的,比如外购软件产品,受让取得的软件产品、直接进口用以销售的软件产品等等,都不属于软件产品退税的优惠范围。

三是退税的优惠方式是“先征后退”。即纳税人需要先按照13%的税率进行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税款缴纳入库以后,才可以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申请退税。在实际操作中,有纳税人错误理解为“直接按3%”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因操作失误无法正确享受退税优惠。

四是优惠幅度最高为10%,并不是说每个企业均可享受高达10%的税款退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对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申请即征即退。这里的“实际税负”,是指软件产品部分的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在没有进项税额的情况下,纳税人缴纳13%的增值税,并对超过3%部分进行退税,优惠幅度等于10%。但是如果存在进项税额,纳税人还需要扣掉进项部分,实际优惠幅度就达不到10%了。这里还要特别提醒的是,若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多,抵扣后导致实际税负低于3%,那么当月是不能享受任何退税优惠的。

五是优惠起讫时限为取得证书起次月至证书届满。根据浙国税函〔2011〕336号文件的规定,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从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次月开始。《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规定的有效期为五年,如果软件过了有效期,需要及时进行延续登记,否则会影响退税。

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