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企业

认定条件:

软件产品条件:

1.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2.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

3.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软件企业条件: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5.企业年软件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软件研发和服务规范可依据如下方式认证:

  a)企业依据GB/T 19001,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b)企业依据SJ/T 11234或国际CMMI标准,通过了CMMI能力评估;

  c)企业已建立完善的软件研发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运行。

8.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我国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9.软件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软件企业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

  b)软件产品经软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企业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或标准;

  b)具备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软件和硬件等设施;

  c)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人员;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行业公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主动加强行业自律。

12.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软件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13.未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4.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有效期5年。软件产品登记或者评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有效期1年,到期后复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

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管理办法:《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宁波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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