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院:省级

认定条件:

一、重点方向

(一)数字经济产业。突出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集成电路、网络信息、网络安全等;

(二)生命健康产业。突出生物医药、高端医疗装备与器械等;

(三)新材料产业。突出集成电路关键材料、能源材料、新型功能材料、高性能金属、无机、高分子基础材料等;

(四)高端装备及核心部件产业。突出新能源和智能汽车及部件、智能机器人及部件、智能制造装备与智能测控部件、绿色智能交通产业、新型激光器、增材制造、智能农业装备等;

(五)纺织、服装、皮革和化工等“10+1”传统产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二)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已认定为市级企业研究院,并拥有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

(四)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有相应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五)研究院依托企业近3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对培育、做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显著作用的企业,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优惠政策:

对评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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