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因素分配法资金北仑区使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2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 )以及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下达的相关资金文件精神,统筹安排 因素分配法资金,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北仑区财政局、北仑区经 济和信息化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因素分 配法资金北仑区使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因素分配法 资金北仑区使用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因素分 配法安排的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强预算执 行进度管理,积极有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 〔202072 )以及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 下达的相关资金文件,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本资金来源于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联合下达用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因素分配法资金使用遵循 “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根据市级相关部门 要求用完为止或清缴回收。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 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重点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在北仑区本级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产业制造、研发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 重点支持的范围: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等。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企业上云、工业APP 培育、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等。加强企业培育以及企业市场拓展,鼓励培 育浙江省“浙江制造精品”企业,宁波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培育企业、宁波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企业管理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支持全域产业治理、淘汰落后产能、“低散乱”重点行业(区 块)整治、“两小”企业综合整治提升、绿色制造、自愿清洁生产、节水型企业创建、“亩均论英雄”改革等。支持宁波市级特色产业示范园创建、数字化园区建设、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等,具体根据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六条 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因素分配法资金专款专用, 按照因素分配法进行奖补的项目以及标准(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因素分配法资金奖补标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有关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经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以备核查。第八条各申报企业对报送的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负责,受理单位对受理的材料完整性、有效性和逻辑性等全面审核。受理单位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挪用财政资金,从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中非法获益和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并依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章 第九条 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符合相 关条件享受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缴纳 税收,符合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化要求,具有较好的财务核算记录。“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D 类企业以及存在较为严重的偷税漏税 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查处,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 染事件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得申报享受本政策。“亩均论 英雄”综合评价 C 类企业减半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企业 2 年内不能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若另有上级资金奖励的, 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政策。本资金与区级产业资金统筹 使用,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在上级转移支付额度内发放,并根据实际兑现情况适时调整本方 案。 第十条 本方案报宁波市经信局、宁波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本方案实施期限内,上级新出台的政策中,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 扶持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方案实施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方案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