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8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

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培育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创〔2018〕91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2018年度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育条件

申请列入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梯队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中小微企业。

2.近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在10%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比重年均3%以上,净资产收益率依靠创新逐年增长。

3.企业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较高,已建立和实施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发展潜力大。

4.企业取得的创新经验或成果具有行业先进性和推广价值。

5.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质量监督部门抽查中无不合格产品。

二、申报和培育程序

(一)企业申报(5月20日之前)。申报采取“网络+纸质”方式进行。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http://www.96871.com.cn)在线注册,注册经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预审通过后,在线填写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评价标准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创新经验介绍。申报企业需提供包含附件1-3之内的纸质材料(一式3份)及电子版上报当地经信部门(《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及评分表》需企业填好自评分),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填写完整《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4)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市经信委。

(二)市级初审(5月30日之前)。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按照条件预审后汇总报宁波市经信委,由宁波市经信委根据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初审,确定2018年度列入市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培育梯队的企业名单,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评选。

(三)培育辅导(6月-9月)。宁波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进行“一对一”结对指导和帮扶培育,逐一走访企业,通过对照申报材料、面对面访谈、现场考察等形式,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诊断分析,提出改进的意见,切实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四)评价认定。宁波市经信委将企业申报和帮扶推荐材料提交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从推荐企业中确定年度“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名单。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根据《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对被评为年度省级、市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的将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自认定起有效期三年,省经信委和市经信委对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实行动态跟踪服务,企业应根据要求每年在线报送经营业绩和发展状况(在线报送网址:http://www.96871.com.cn)。请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