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8

为加快落实《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国科办高〔2017〕55号)部署,深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结合《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高〔2013〕11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创新型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活动场地和办公公共设施,以及创业辅导等专业服务,以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其中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鼓励孵化器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建设专业孵化器,进一步加大我市专业孵化器布局力度,推进各类孵化器深化发展。

二、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得力、内设机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到5千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75%以上;

3、孵化器投入运行已满2年,其中经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培育已满1年,运行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4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20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达到5家);

5、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7、《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认定流程

1、信息填报。申报单位登录“宁波创新云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program.sti.gov.cn/),选择“市级孵化器(认定)”栏目在线填报(详见附件样本),并按填报要求上传PDF格式附件材料。

2、在线初审。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登录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核对填报信息、填写初审意见、在线反馈我局;出具书面推荐函(1份),并于10月15日前提交我局。

3、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省政府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本次申报的纸质材料由申报单位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