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争投”三年攻坚行动,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现将2018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宁波市企业研究院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1、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属于我市“3511”产业体系组成部分,在本市同行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好经济效益。
(2)申报企业建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具有区县(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资格,且运行已满1年。
2、主要科技创新指标
(1)研发投入。申报企业2017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万元) |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 收入的比例 |
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万元) |
备注 |
500≤销售收入<2000 |
5% |
销售收入×5% |
|
2000≤销售收入<15000 |
相对比例3% |
(销售收入-2000)×3%+100 |
100万元为累进基数 |
销售收入≥15000 |
相对比例2% |
(销售收入-15000)×2%+490 |
490万元为累进基数 |
(2)知识产权。近3年内(不包含2018年度)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着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自主研发方式(仅限职务发明)取得,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
(3)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4)科研条件。中心单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单价万元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市企业研究院
1、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2)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建有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且已运行满2年以上。
2、主要科技创新指标
(1)知识产权。近3年内(不包含2018年度)通过自主研发方式,在其核心研发领域至少获得2件发明专利、或者10件软件着作权、或者1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自主研发方式(仅限职务发明)取得,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
(2)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合理,建立有完善的研发投入核算和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3)科技人员。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全院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全院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80%。
(4)科研条件。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研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企业500万元)。
(5)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三、申报流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省政府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本次申报由企业在“宁波创新云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完成,纸质材料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我局。
(1)企业填报。企业登录“宁波创新云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program.sti.gov.cn/),按照申报通知条件分别在“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市企业研究院”栏目在线填报(详见附件样本),并按填报要求上传PDF格式附件材料。
(2)在线初审。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登录管理信息系统,对辖区内填报的企业资料进行在线初审。
(3)专家评审。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自行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其中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应会同当地经信、发改和财政等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拟建名单。市企业研究院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拟建名单。
(4)备案认定。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的拟建名单进行审议,并在宁波市科技网上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
四、注意事项
1、申报时间。网上申报时间为9月20日至10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受理截止后,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并于10月30日前将推荐函一份报送我局。
2、扶持政策。企业经备案认定为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研究院的,可按《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享受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和《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100号)明确的补助政策不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