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培育)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8

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企服〔2018〕20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19年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培育)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进入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库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注册并正常经营;

2.具备信息咨询、技术创新、人力培训、市场拓展、管理咨询、质量管理、创业辅导、信息化应用8类服务中至少1类服务能力;

3.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团队、服务设施和设备等;

4.具有初步的各类服务资源整合能力;

5.2018年已认定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期3年)不用申报。

(二)申请2019年我市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注册运营1年及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

2.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服务的小微企业户数应达到其服务的所有客户户数的50%及以上;

3.有良好的服务基础设施条件,线下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4.具备整合各类社会化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5.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6.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7.2018年已认定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期3年)不用申报。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自主在管理系统注册登陆并提交相关材料(开放时间:10月25日至11月5日);

(二)区县(市)经信部门、市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走访和情况核实,并于11月11日前在管理系统提出推荐意见(登陆账号密码另行通知);

(三)市经信局将组织第三方对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走访和情况核实,确定当年度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名单和培育库名单并予以发文公布。申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但未进入认定名单的单位,自动进入市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库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市有关部门确定1名工作负责人于10月25日前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市经信局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以用于创建管理系统账户。同时,请各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领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需求,遵从自愿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参与申报。

(二)进入平台培育库的单位,应每季度完成相关运行数据的统计和网上报送工作。通过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应每季度完成相关运行数据的统计和网上报送工作。

(三)每年根据工作安排,市经信局将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各级财政对平台运营机构购买服务或奖励补助,以及确定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重要依据,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审。各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市有关部门应做好相关督促、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