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8

根据《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要求,2019年度市本级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1.845亿元经费,已由《关于下达宁波市2019年度第三批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821号)转移支付方式划拨。为规范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宁波市缴纳税费。

2、2018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规范、单独建账核算(分项目和分类别),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包括转让、赠予方式获得)。

3、按时填报市统计局的科技统计报表,或者享受2018年度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二、补助流程

1、企业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网络填报信息,对企业研发活动以及研发投入金额进行核实,结合当地财政安排的研发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核定补助额度并拨付企业;各地的《2019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2),请于11月底前提交我局。

三、其它

1、补助额度请参照《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第五条标准严格执行。

2、对于部分核实市统计局科技统计报表数据有困难的区县(市),也可一并采用企业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报表附注“管理费用”栏目所披露的研发(技术开发)费用金额作为补助基数,或者一并采用税务部门确认的2018年度研发费用作为补助基数。

3、各地网络填报截止时间,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自行确定,但不得晚于11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