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8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时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19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19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19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2019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19年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2019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定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为便于企业自我评价,我市预申报端口继续开放,企业可模拟专家打分,便于后续补齐短板、精准辅导。

(三)初步审查

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参照附件3《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要点》,对企业提交至“国网”和“地方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录入“地方网”企业初审栏目,导出并打印《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意见汇总表》(1份),加盖公章后寄送我办。

(四)评审报备

我办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抽查、会议审议及社会公示,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注意事项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无纸化,企业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可自行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制作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备查。企业在“地方网”上传的证明材料应采用PDF格式,内容清晰、完整。

(二)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相关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供其它权利人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

(四)企业应自行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专利缴费凭证、法律状态查询、专利登记簿等相关材料,其中的I类和II类专利需分别填报;通过转让申请权方式获得的专利权,企业应提供专利权变更说明材料。

(五)企业选择的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条件,并约定责任事项。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材料,并提交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4)。

四、受理时间

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两批受理,第一批认定“国网”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6月15日,第二批认定“国网”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8月14日。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采取全封闭评审方式,未通过企业可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再次提出申请,二评为终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