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8

根据《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要求,为鼓励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现组织开展2020年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宁波市缴纳税费。

2、2019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规范、单独建账核算(分项目和分类别),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有效发明专利(包括转让、赠予方式获得)且仍处于有效期内。

3、按时填报市统计局的科技统计报表,或者享受2019年度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二、补助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7月6日至8月10日,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选择“云平台登陆”进入系统,选择“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模块,在线填写《2020年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并提交,同时上传2019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全文扫描件和税务部门确认的“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19年度)”。其中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还需上传2019年度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中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2、企业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网络填报信息,对企业研发活动以及研发投入金额进行核实,结合当地财政安排的研发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核定补助额度并拨付企业;各地的《2020年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汇总表》,请于9月底前提交我局。

三、其它

1、补助额度请参照《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第五条标准严格执行。

2、对于部分核实市统计局科技统计报表数据有困难的区县(市),也可一并采用企业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报表附注“管理费用”栏目所披露的研发(技术开发)费用金额作为补助基数,或者一并采用税务部门确认的2019年度研发费用作为补助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