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我厅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20年度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备案
(一)申报备案对象。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省内各类众创空间均可申报,招商性质的各类科技产业园及商业写字楼不得申报。
(二)申报备案要求。申报单位应具备服务双创的核心能力,并已按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众创空间火炬统计。
(三)申报备案组织。各申报单位请于2020年5月22日之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进行申报,点击“办事大厅”专栏,搜索并选择“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点击“业务办理”,跳转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签字盖章的承诺书扫描件,经所辖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及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备案。
各设区市科技局在2020年5月31日前在线完成众创空间的备案推荐工作,并出具推荐函附《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信息汇总表》报我厅,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fhqxh@vip.163.com。推荐备案的众创空间如已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市级认定文件也请一并报送。
二、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对象。已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及本年度申报备案的众创空间。
(二)绩效评价组织。我厅将委托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相关数据采用年度火炬统计调查数据,
(三)为认真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促发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对于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众创空间(包括出台在孵企业免租政策等),在绩效评价时予以酌情加分。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级以上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全覆盖、各市、县(市、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全覆盖”的要求,加强众创空间的培育和发展工作,及时做好审核和推荐。已备案省级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不再运营的,由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行文报我厅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纳入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序列。
(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引导并支持所辖众创空间提高服务双创的能力,积极组织初创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创新赛事。用足用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浙江赛区)暨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的平台资源,为初创企业提供展示路演、资本对接和市场拓展等精准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各申报单位要恪守科研诚信要求,确保所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发现有弄虚作假等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四)国家众创空间备案将结合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情况,并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相关工作安排另行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