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优秀创业创新青年评定奖励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促进青年与产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精神,为充分激发创业创新青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全社会形成创业创新浓厚氛围,为建设“青年北仑”提供坚实青年人才支撑,结合北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仑区优秀创业创新青年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申报对象的品德、能力、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北仑区优秀创业创新青年评定工作,由团区委牵头,成立北仑区优秀创业创新青年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申报时为北仑区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已在北仑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年龄在18-35周岁,硕士可以放宽到37周岁,博士可以放宽到40周岁;取得的成就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引领性,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北仑区优秀创业创新青年:

(一)获得国家、部、省级科学技术奖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核心完成者。

(二)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方面取得开创性业绩,对产业转型发展具有引领性作用的;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填补国内、省内、市内空白,打破国外垄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应的。

(三)在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代化管理等方面作出创新性改革,具有标杆性作用,且业绩突出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或为北仑集聚青年作出显著业绩,对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引领性贡献的优秀高级管理者。

(四)获得国家、省、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成果在全国、省、市具有先进性的;或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独立或主持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课题研究项目,并取得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应,在国际国内、省内、市内有较高影响力的。

(五)在农业、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等社会各领域取得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应,在国际、国内、省内、市内有较高影响力的。

(六)获得全国、省、市技术能手称号,并在生产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先进示范作用者;或在国际性、全国性、浙江省、宁波市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在技术革新改造中作出创新性、引领性贡献者。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  申报对象所获的各类奖项、荣誉或取得的成果,一般为近5年内在北仑工作期间取得。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北仑区优秀创业创新青年评定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评定若干名。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人才,由本区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北仑区优秀创业创新青年的人选,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申报表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北仑区优秀创业创新青年评定委员会对推荐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评定委员会采取专家民主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北仑区优秀创业创新青年建议人选名单,并根据综合情况确定一等、二等、三等。

第十条  北仑区优秀创业创新青年评定工作委员会将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并审定,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由区委发文明确经评定产生的北仑区优秀创业创新青年。

第十二条  对北仑区优秀创业创新青年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得者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含税)。

第五  附则

第十三条  凡属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北仑区优秀创业创新青年荣誉的,经查明属实,尚在评定阶段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经北仑区优秀创业创新青年评定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涉及违法违纪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本人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入选的北仑区优秀创业创新青年,因触犯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或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北仑区优秀创业创新青年奖励和评定工作经费列入北仑区青年北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预算管理要求核拨。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由团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