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8

【政策导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宁波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的出台,主要有以下相关政策背景:

一是国家有关部委出台了两个指导性政策文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国家级的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开始实施。

二是宁波市成为全国首个“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出台了《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提出在宁波市要鼓励推广应用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和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机制等政策纲领。

三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部署要求,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办发〔2016〕89号),提出要建立符合宁波实际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指导目录和补偿机制,并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

二、实施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我市的智能装备和新材料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如智能装备方面有工业机器人与专用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智能测控装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用于智能制造装备的关键基础零部件等特色产业,新材料方面有高性能磁性材料、高端金属合金材料、石墨烯材料、膜材料、锂离子电池材料和高性能绿色化工材料等优势产业,但在应用环节也出现了好装备好材料不好用、不敢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市智能装备和新材料产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加快我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突破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的初期市场瓶颈,激活和释放下游应用行业的有效需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实施办法保险补贴?

以下企业可以享受保险补贴:

1.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

2.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2016年度(含)之后的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

3.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生产企业。

4.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市经信委公布的《宁波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生产企业。

四、有哪些险种列入了实施办法补贴范围?

第一个险种是质量责任综合保险,其中,质量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这一险种为主险种,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均可投保此险种;

第二个险种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保障企业由于新材料生产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而致直接财产损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风险,本险种是扩展险,只有新材料生产企业投保才享受补贴政策;

第三个险种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生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企业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风险,本险种也是扩展险,只有新材料生产企业投保才享受补贴政策。

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五、保险补贴标准怎样?

1.对市级认定的首台(套)成套设备补贴数量为前3台(套),补贴金额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

2.对市级认定的首台(套)部件和机器人补贴数量为前50台(套),补贴金额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3.对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规定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宁波市财政给予保费配套补贴,首年度补贴20%,第二年补贴10%,第三年不再补贴;

4.对符合《宁波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的企业,投保新材料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宁波市财政给予投保年度保费80%的补贴。原则上保险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补贴时间按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5.对符合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我市新材料生产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保费80%的基础上,宁波市财政给予保费配套补贴,首年度补贴20%,第二年补贴10%,第三年不再补贴,若同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则市财政首年度给予该两险种保费额80%的补贴,第二年给予该两险种保费额50%的补贴,第三年不再补贴。

以上标准中,若中央财政补贴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不再享受宁波市市级财政配套补贴,其余企业每年获得保险补贴(包括中央和市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新材料扩展险只有在投保主险种的前提下才可享受保费补贴。

六、实施办法中的保险原则是什么?

保险遵循生产企业自愿原则,保险补贴对象不设行政门槛,只要符合相关要求都可申请保费补贴。

七、承保机构有哪些?

承保智能装备首台(套)的保险机构应在保监会、财政部、工信部门户网站上公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公司名单中,并在宁波设有分支机构。

承保2017年新材料保险的保险机构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后续年份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