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0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对我市制造业“大优强”企业培育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制造业百强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39号)、《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制造业百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甬制造业办〔2022〕2号)和《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企业培育计划书(2021-2025年)》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考核工作,并进行相关政策兑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首批104家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

 

二、考核指标和达标要求

 

(一)考核指标。2021年度营业收入、宁波地区制造业产值、宁波地区制造业和制造服务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达标要求。考核达标需三项考核指标均达标,并对考核达标的重点清单企业给予政策兑现。

 

 

三、考核数据核定依据

 

(一)企业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填报2020年和2021年营业收入数据。营业收入须是合并报表数据,个别企业可延用申报时该项数据的计算口径,但应符合企业关联方认定确认函的权属关系。

(二)宁波地区制造业产值。根据经确认的宁波地区制造业企业清单,核定2020年和2021年宁波地区制造业产值数据。

(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数据。根据企业经确认的宁波地区制造业和制造服务业企业清单、2020年12月和2021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2020年度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核定2020年度和2021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缴金额。企业所得税中企业持有的权益类产品或债权类产品在一二级市场交易产生的收入以及不动产转让或出售形成的处置收入等不属于制造业及制造服务业产生的所得税应从总数中扣除,并作出说明。培育企业宁波地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数据取值口径为按所属期取数,增值税不含免抵调退,所得税为汇算清缴的数据。

(四)制造服务业范围

制造服务业是指面向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是为本企业生产制造产品提供保障的服务业,包括研发、设计、试验、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

 

 

四、须上报资料

 

(一)2021年度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考核评价情况表;

(二)培育企业股权架构图;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集团2021年度审计报告;

(四)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关联方认定的确认函,合并报表范围的关联方若已在审计报告中完整披露,则此项无须提供;

(五)宁波地区全资或控股制造服务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宁波地区全资或控股制造业和制造服务业企业2020年12月份和2021年12月份《增值税申报表》、2020年度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五、考核流程及要求

 

(一)本次考核采用线上申报方式。各培育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应材料,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政策服务版块(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index/enter,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资料或上传资料。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2日,截止日期后申报通道关闭。

(二)属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需登录政策跑道政府侧(区县),完成对属地企业考核数据和证明材料的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汇总表。审核意见汇总表导出后,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盖章后,于6月7日前通过系统上传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培育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现场核对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书。

(四)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复核后,对考核达标企业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将考核结果通报属地经信部门,并对考核达标的重点清单企业进行政策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