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慈溪市稳链纾困助企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稳链纾困助企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稳链纾困助企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宁波市委市政府工作 要求,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保持经济稳定运行,推进重点领域企业纾困,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 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3号),结合慈溪实际,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全面落实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一)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大规模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落实中小微企业税费减免政策。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 费,适用主体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202241日至12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 除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三)加大服务业税费减免。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 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四)减免房土两税。对受疫情影响,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减免。 

(五)减轻企业社保负担。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 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对符合条件的餐饮、 零售、旅游企业,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探索面向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和灵活 就业人员推出专属保险保障。

(六)减免涉企收费。继续落实文化事业建设费、涉企不动产登记费等涉 企收费减免政策。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 费降费等政策。 

(七)缓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

(八)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 用人单位,可申请缓缴。 

(九)降低企业用水用能成本。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 企业,实行用水、用气等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3个月内补缴。鼓励 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 业用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现货市场运行时,暂不承担辅助服务、成 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1231日。 

(十)减免经营用房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其中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再免除3个月 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土两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 申请减免。

(十一)补贴企业防疫支出。餐饮、零售、旅游、文化娱乐(含网吧、影 剧院等)、公共交通运输(含出租车、网约车)、建筑业、民办养老及教育机 构等领域重点人员,参照核酸检测重点人群应检尽检政策执行的,检测费 用予以全额补助;按规定对进口物资进行核酸检测的工业企业,检测等费用予 以50%的补贴。

(十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按规定自主开展新入职员工岗前技能培训 的企业,按600/人标准给予补贴。鼓励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自主开展线上 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高800/人补贴。

(十三)加强企业信贷保障。稳定企业信贷预期,协助企业转续贷,不抽 贷、不断贷;对暂遇困难但前景良好的企业,支持增量贷款。加强对小微企 业、小微园区金融扶持,做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的接续转换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统筹安排各类财政专项奖补 资金用于财政贴息和风险代偿。

(十四)加强融资担保政策扶持。研发助企纾困专项产品,鼓励政府性机 构担保费用降至1%以内。深入实施金融机构争先进位绩效评价,引导激发银证 保担等金融机构帮扶企业纾困解难积极性。 

(十五)加快消费市场复苏。开展2022幸福慈溪系列消费券发放活动,重 点向汽车、家电、餐饮、旅游、文体等行业倾斜,增加财政投入力度,带动消 费规模。

 

 

二、落实工业稳链扶持措施

 

 

(十六)延续实行阶段性制造业税费缓缴。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制造业中小企业延缓缴 纳2022年前两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 

(十七)畅通产业链供应链。在严格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保障链主企业 和关键核心企业物资运输需求,与关键配套企业所在地建立绿色通道,构建互 认互通互供机制。

(十八)加强企业用电精准保障。对能效标杆水平企业和亩均论英雄改革综合评价A、B类企业,予以合理用电、用能统筹保障;保障产业链关键环 节企业、连续生产企业合理用电需求。

(十九)扩大制造业投资。鼓励生物医药、绿色智造、新能源汽车等新兴 产业项目投资,支持智能家电、新材料、生命健康等布局建设重点强链补链延 链重点项目。支持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和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革。对制造 业重大项目,加强土地、用能、排污指标保障,缩短相关审批时间。

 

 

三、落实旅游餐饮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二十)扶持餐饮业健康发展。围绕餐饮企业数字化转型、阳光厨房、绿 色饭店创建、钻级酒店评选等改造提升、“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品牌打造、餐 饮美食推广促销、地方菜系挖掘和传承等,予以专项资金支持。

(二十一)减轻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成本。暂缓调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 计量收费标准,调整时间延至2023年4月1日。

(二十二)激发新型消费潜能。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引 进、直播电商经济核心集聚区建设、直播电商基地建设、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 做大做强以及支持直播电商示范(试点)创建。

(二十三)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方式。组织推动开展保险替代保 证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继续按规定实施旅行社暂 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

(二十四)支持旅游行业拓展业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组织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商务活动等,可按规定委托当地旅行社代 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鼓励旅行社等运营机构积极参与 政府相关的采购活动,采购单位按照合同及时支付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 社、疗休养基地等承接市内疗休养业务和春秋游业务。鼓励各级学校、教育机 构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 务。

 

 

四、落实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二十五)优化客运补助。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城市交通发展 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用于巡游出租车、公 交运营和农村水路客运等。

(二十六)加强企业货运物流服务保障。强化货行码平台运行,服务 企业全过程做好货运物流环节防疫保障工作,确保运输全过程防疫安全。加强 货车司机防疫服务站建设,对本市企业开展中高风险点对点货运业务的货车司机,通过服务站提供免费食宿和其他生活服务保障。开通线上办理全国通 行证相关业务,畅通货运绿色通道。试行慈溪至地区物流专线,服务企业做好 对重点区域散货物流保障工作。

 

 

五、落实外贸企业纾困扶持措施

 

(二十七)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信保支持。进一步降低外贸企业融 资门槛,适当放宽不良率容忍度。鼓励大型骨干外贸企业为上下游企业增信, 引导金融机构向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产品。

(二十八)加大跨境电商和海外仓支持力度。对企业开展海外仓和海外运 营中心等服务设施建设业务并取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贴息。

(二十九)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内销规模。对上年度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 的外贸企业,当年国内商品销售额比上年销售额增量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标 准从国内销售额年增量的2%提至3%,奖励最高额度提至300万元。

(三十)加强企业参展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参与境内展会,最高予以展位 50%补助,最高不超过0.8万元/单个标准展位;线上展会对每家企业每平台 最高给予总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每场、全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 过2万元。

 

 

六、落实农业纾困扶持措施

 

(三十一)加强生猪保供。对纳入省储备范围的能繁母猪,予以养殖场每 头最高不超过200元一次性补助。

(三十二)强化蔬菜保供。对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并承担应急保供任务 的速生蔬菜生产基地,给予扩种面积每亩不高于8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十三)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 设。

 

 

 

七、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十四)加速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创新审 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强化审批服务。依托 “甬易办”等政策平台实现资金扁平化高效精准直达,力争无感审批,加快兑 付速度,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三十五)深化企业“三服务”。开展“暖心助企”专项活动,加强稳链 纾困助企工作统筹,按部门职责分工,强化政企服务,按行业做好风险排摸、 监测与协调。深入推进海关促进跨境贸易便 利化专项行动,加快企业进出口重点敏感商品监测和通关速度,进一步提升进 出口通关效率。

 

 

六、说明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 31日;全面落实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 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施行期间,国家、省、宁波市、我市出台或调 整相关支持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