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度江北区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4

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19〕74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区县(市)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置及专业权限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22年度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缴纳社保时间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或企业总部在江北区,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本次申报对象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建设工程专业申报条件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1号)文件执行。申报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申报的,其自评分须达到105分以上,并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推荐。

2、机电制造、电子工程、电气工程、化工工程、材料工程、冶金工程专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修改后的《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甬人专〔2010〕69号)文件执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按《宁波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有关规定执行。

3、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具体按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文件执行。

 

三、申报程序

江北区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等程序上报宁波市江北区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管理服务平台。

(三)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陆账号相同,并自行注册。个人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8日,逾期网上平台不予受理。(注:个人提交单位后,系统自动计算5个工作日内为公示期,公示期内单位无法提交审核推荐)

 

四、其他要求

(一)业绩档案。完善的业绩档案是职称申报的基础,专技人员应及时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在“我的业绩档案”更新、完善本人业绩档案。

(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如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

(三)继续教育要求。参照《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专〔2017〕45号)文件要求,所有申报人员近三年(2020年-2022年)每年继续教育一般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8学时,作为申报必备的前提条件,未达要求不得申报。

(四)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工程师职务评聘工作,申报时平台自动审核。

(五)面试答辩。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缴费。参加区级评审的评审费按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进行收取,缴费途径和时间按系统通知进行,将以系统短信方式通知。

(七)纸质材料报送。待线上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导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带“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一式三份(A3纸双面打印、骑缝装订,所有内容填写在规定的页面范围内,不得增页、附页,评审表与相关业绩材料内容必须严格一致),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至职称申报受理点。

 

、申报记录

(一)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或有违法违纪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

4.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含)以下或受单位通过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