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国科技工作会议 精神及全省科技工作会议要求,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 狠抓《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扎实落地,在“稳” 和“进”中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完成全年新增浙江省 科技型中小企业 8000 家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站位,扎实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落地
今年是科技政策扎实落地行动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极 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培育发 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各级科技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站 位、强化责任担当,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 从严从实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作为实施科技 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量质并举培育科技企业的重要举措, 扎实推动《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见行见效,真正 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做优做精,为高水平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工作落实,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管理
(一)严格履职尽责。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按照《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认定管理主体责任,牵头做好本 地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统筹安排、协调推 进,成立认定管理工作小组,组织县(市、区)科技部门高 质高效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申报、审核认定、监督 管理等系列工作。
(二)严格时间进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 理、分批认定的方式,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 31 日。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建立季度认定备案工作机制,按照年度 目标任务倒排时间,有序开展审核认定,切实提高工作时效 性,于每年11月 30 日前完成审核认定和上报备案工作,逾 期报备将不再受理。
(三)严格申报审核。企业需通过浙江政府服务网“企 业研发服务在线”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15 类 经济实体,及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的,不予认定科技型中小 企业。各级科技部门要严格对照认定条件开展审核工作,重 点加强对营业执照、知识产权证书、研发投入证明等材料的 审核把关。
(四)严格年报报送。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在 每年12 月底前通过“企业研发服务在线”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 需报送),连续两年未报送发展情况报表的,取消科技型中 小企业资格(时间从2021年度起累计)。各级科技部门要 做好宣传、动员和催报工作,对未填报发展情况报表的,及 时跟踪服务和反馈处置。
(五)严格动态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科技厅依据发展情况报表有关情况,每年清理不符合认定 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各设区市科技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 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评估,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 关单位及时梳理倒闭注销、整体搬迁、违法违规等情形,汇 总后报省科技厅清理。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回头 看”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每年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检查抽查工作,切实有效“管起来”。
三、优化服务措施,让科技型中小企业切实有获得感
(一)加大培育力度。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以数字化 改革为抓手,推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流程再造、工作创 新,借助“企业培育”等数字化场景应用深入挖掘潜在培育对 象,对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服务。要健全完善科技企业梯次 培育机制,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 业,助力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开展监测预警。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科技型中小企业监测预警和服务机制,综合运用监督检查、 问卷调查、走访调研、部门信息互通等方式,借助“企业培育” 等数字化场景应用研判预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要将经营情况、研发情况、减税情况等作为监测预警的重要 内容,把预警企业作为“三服务”工作的重要对象,及时对接 服务,协调解决实际困难问题。
(三)做好政策服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全面贯彻中 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 作要求,推进《科技惠企政策十条》等政策扎实落地。要加 强与同级税务、金融等部门的联系配合,鼓励和引导科技型 中小企业运用“浙里加计扣除”“浙里科技金融”“浙里大仪共 享”等数字化场景应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企业融 资、大仪开放共享等专属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