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培育新型制造模式,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原则

(一)自主创新原则。鼓励企业着眼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自主研发和借鉴、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生产制造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提升。

(二)产业优化原则。以构建“3511”新型产业体系为目标,大力发展八大重点细分行业,着力培育形成一批新的千亿级细分行业,带动提升全市产业发展能级。

(三)突出重点原则。聚焦先进生产方式的推广应用,着力推进八大系列工程实施,支持龙头和优势企业、重大和优质项目,鼓励重大项目推进的市场化机制建立,强化示范引领。

(四)规范管理原则。加强顶层设计和工作指导,建章立制,健全项目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条市经信委和各区县(市)经信部门是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中,宁波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列入市级计划项目的评审(评定)、竣工审核等管理工作,并对其他项目做好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对其他项目的评审(评定)、竣工审核等管理工作。

宁波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信委和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共同负责对符合政策条件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业条件。支持《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明确的“3511”产业中符合投资导向目录和评判标准的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二)企业条件。项目建设单位是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项目条件

1.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且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要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土地费用)且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投资在7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3.项目要求在2016年(含)以后开工建设、2017年(含)至2020年底前竣工,其中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对在项目备案(核准)文件中明确的建设期(或经批准调整的项目建设期)为2016年至2017年,且2017年度发生与项目建设内容有关的投资额占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含)以上,并在2017年度提供项目竣工报告的,也可作为本次政策扶持的对象。

4.项目应列入市经信委当年度的项目计划库。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集成电路产业、智能装备产业技改项目、智能制造中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示范项目以及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技改项目,作为市级项目,在市级层面予以重点推进。

第六条项目计划库建设与项目跟踪管理

(一)市经信委每年度按续建、新开工、前期、谋划四个阶段建立当年度全市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库和5000万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计划库,每年从项目计划库中选择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项目条件”的项目予以扶持。项目计划库中的项目可适时进行增补和调整。

(二)建立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5000万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跟踪管理系统,定期跟踪项目建设进度,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建立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法定统计系统中及时准确报送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统计报表。

第七条项目开工建设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原则上需满足以下要求:对于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并有开工现场照片;对于技改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并有主要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并已发生50万元以上设备支付款。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增加项目开工条件。

第八条项目竣工条件

(一)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建设期及购置的设备、技术及软件、项目类型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和专家的评定结果;

(二)按计划完成项目投资,厂房建成、设备安装调试成功并进入试生产阶段,且实际完成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占计划投资数的60%(含)以上,并提供项目竣工报告。

第九条项目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建设内容等有调整的,应及时申请项目调整,并符合以下调整要求:

(一)项目建设内容(土建,主要生产设备、技术、软件)、建设期、项目类型、投资额有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申请,并填写《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调整申请表》,报各级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其中项目类型的调整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定。未经审核同意的调整不予认可。提出申请不足一月的,对于调整后新增的、或建设期以外的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额不计入可补助投资额,但可计入项目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额。任何投资额的调整都不能低于项目规定的最少固定资产投资额和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额。

其中:列入市级项目计划的实际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额比计划投资额增减在20%(含)至40%(含)的,或者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类型要调整的,企业需填写申请表,经属地经信、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经信委同意后给予认可,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对于其他项目实际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比计划投资增减在20%(含)至40%(含)的,企业需填写申请表,经属地经信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认可。

(二)项目竣工后实际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按备案(核准)文件,增减不能超过40%,减少40%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可竣工;增加超过40%的按40%计算给予政策扶持。

(三)项目建设期以项目的备案(核准)文件或经批准的项目调整申请表为准。更改建设期的,经申请最长可延迟6个月,但是对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和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示范项目,经申请最长可调整延迟1年,经审核同意后延长期内的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额按原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其中:市级项目建设期调整的,企业需填写申请表,经属地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经信委会同意后给予认可,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他项目调整的,由属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给予认可。

第三章  项目扶持

第十条项目投入补助

(一)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补助。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按其设备、技术及软件实际投入给予10%的补助。按集成电路产业和智能装备产业项目、八大细分行业中的其他项目、其他“3511”产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按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总额30%、70%的补助。

(二)技改项目补助

1.集成电路产业、智能装备产业、智能制造中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示范项目和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作为市级项目,按其设备、技术及软件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八大细分行业中其他项目、智能制造工程(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智能制造标准试验验证)项目、工业强基工程(生产制造符合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编制《工业“四基”发展目录(2016版)》的基础产品,以及由“3511”产业企业进行示范应用)项目,按其设备、技术及软件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其他项目(含“机器换人”项目)按其设备、技术及软件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8%、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于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行业骨干培育企业、高成长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技改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并按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总额30%、70%的补助。

2.对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我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的智能装备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购置和融资租赁费用按双倍计作实际投入,根据项目类型、性质确定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相关设备、技术及软件已列入甬政发〔2017〕12号文件其他补助计划的,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对列入扶持计划的新建工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项目竣工年度的前一年为基准年度,从项目竣工投产年度起连续两年对比基准年度,按企业对地方新增财政实际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增收统筹部分的60%,从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两年给予企业奖励,其中技术改造项目两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项目扶持政策兑现程序

(一)项目上报。根据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的通知要求,各地经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项目计划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于每年年初和年中组织专家依据各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评判标准进行项目评定(2017年度按具体通知文件要求的时间进行,项目评定办法见附件一),确定项目的产业归类、项目类型等(具体按通知文件内容要求),联合行文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其中:对申请列入市级计划的项目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定。上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期和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额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内容要求。

(二)确定市级项目计划和其他项目计划

1.市级项目计划的确定。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每年对申请列入市级计划的项目,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书面材料,依据各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评判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定,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业、智能装备产业技改项目、智能制造中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示范项目以及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技改项目,列入市级项目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2.其他项目计划的确定。除去列入市级项目计划的,各地经信、财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定意见(包括专家对申报且未列入市级计划项目的评定意见),对本地区拟扶持的项目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其他项目扶持计划。

(三)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预拨。根据各地上报的项目计划,对计划于本年度可兑现补助资金的项目,扣除列入市级项目计划的项目外,按其计划补助额乘以0.7系数,再结合上年度下达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各地应分配的资金并预拨到各地。

(四)项目投资补助政策兑现

1.纳入补助计划的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属地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经信、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现场竣工审核(竣工审核办法见附件一),确认竣工项目产业归类、项目类型以及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与项目上报时或调整批复是否一致并是否安装(或使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核查(项目竣工财务核查规定见附件二)。对达到本办法第八条“项目竣工条件”的项目,由经信、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财务核查报告、专家组竣工审核意见确定项目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补助资金。其中:市级项目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竣工审核并下达补助资金,其他项目由各地财政、经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竣工审核并下达补助资金。

2.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行业骨干培育企业、高成长培育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技改项目,在项目开工后按照备案(核准)文件中明确的设备、技术及软件计划投入额,可先行下达项目投入补助资金总额的30%;在确定项目竣工并投产后,根据其最终实际投入确定剩余补助金额补助给项目建设单位。对于未能完成的项目,则收回已预拨的补助资金。

3.对竣工日期在2020年底以后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享受项目补助资金扶持,且收回已预拨的补助资金。

(五)地方财政贡献奖励资金兑现。项目竣工投产并通过核查后的次年起每年第一季度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经信和财政部门提出地方财政贡献奖励资金申请,经核实后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核实无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地方财政贡献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各地经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项目的监管力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资金监督管理,强化协调服务。

(二)项目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区县(市)及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本办法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同时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实际投资额无法达到竣工要求的,取消扶持资格。有正当理由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额、建设期、项目类型的,须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项目情况进行扶持。

(四)鼓励扶持项目采用自主、可控的装备、技术和软件。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按照三年攻坚计划的任务要求组织重点环节项目进行扶持,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和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具体要求和评判标准。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

各区县(市)经信部门于每半年度结束后25日内向市经信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上年度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作为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订。本办法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