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暨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4

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要求,为进一步加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将自动纳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宁波市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不包括非公司私营企业、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私营法人独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等15类经济实体;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的;

(六)企业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流程和时间要求

(一)企业注册登记。在宁波市内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可用浙江省政府服务网法人账户在企业研发服务在线登录,无法人账户的需先注册法人账户。

(二)企业自主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四批认定,截止时间分别为430日、630日、831日、1031日。注册成功的企业网上填报《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并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区县(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核。各区县(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在申报系统提交。

(四)推荐上报。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上报省科技厅备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认定为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厅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清单,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企业可登陆企业研发服务在线平台,预览、下载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三、优惠政策

(一)成功备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新券使用;

(二)支持备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包括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等优惠政策,同时今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三)支持备案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

四、有关要求

(一)经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通过企业研发服务在线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报送),连续两年未报送发展情况报表的,取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时间从2021年度起累计),年报填报具体流程请参照《关于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暨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情况填报工作的通知》。

(二)各区县(市)科技部门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做好跟踪服务和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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