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宁波市北斗应用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11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为积极推广北斗规模应用、促进北斗产业发展,更好的推动我市北斗应用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甬制造业办〔 2026 4 号)要求,现开展支持企业购置北斗模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

在宁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申报对象为北斗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已符合国家北斗独立定位的技术要求,并纳入国家目录。

申报对象为制造业企业或自主设计委托生产并拥有产品所有权的企业,所设计生产的产品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北斗独立定位模组。

2025 1 月份开始累计至 2025 12 月底,产品出货量超过 1000 台(套),同一公司的不同型号产品可累加计算。累计不足 1000 台(套)部分可滚动累计到下一年度,但最多只能滚动累计一次。

二、奖补标准

对购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北斗模组并应用于企业产品(设备)的,按产品出货量给予每 1000台(套) 10 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在政策期内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满足申报条件第 项第 1 款的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产品合同(能够体现与国家目录一致的设备名称、型号、供应商);

与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交易凭证;

申报产品的资料;

北斗独立定位模组安装于所售产品的照片。

(四)满足申报条件第 项第 2 款的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检测机构出具的所购置的北斗独立定位模组的检验证书(认证证书),如模组已列入国家目录的可免予提供;

北斗独立定位模组购置合同(能够体现与国家目录或认证证书一致的设备名称、型号、供应商);

与购置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交易凭证;

带北斗独立定位模组的产品合同;

与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交易凭证;

所申报产品的资料;

北斗独立定位模组安装于所售产品的照片。

(五)其他佐证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服务版块( https://qf.ningbo.gov.cn/qykj/policy- project,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系统开放时间 7 8 -7 22 日),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填写并上传资料。

(二)项目初审。区(县、市)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至市经信局。

(三)审核审计。市经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验。

(四)资金支持。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资金。

五、其他事项

(一)满足申报条件第 项第 2 款的企业,北斗独立定位模组应高度集成于产品(设备)的板卡上,具备防拆卸功能(即不能采用通用工具对北斗独立定位模块进行拆除)。如与产品生产的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在保留北斗独立定位模组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二)申报单位应做到诚信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填报,取消本次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