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享受“十五五”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单位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7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落实国家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了《宁波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甬科资〔202631号)、《宁波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甬科资〔202630号)。现就我市科研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及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一)科研机构

1.从事科学研究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的意见》(甬党〔200426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3.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含入选浙江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宁波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机构)。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2.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规章制度;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市场化运营及成果转化专业技术人才;

5.近三年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责任风险。

(二)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还应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由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申请表(附表1);

2.法人单位证书;

3.单位概况、现有基础、人才团队情况(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和科技创新活动等情况说明。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由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附表2);

2.单位概况、现有基础、人才团队情况(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和科技创新活动等情况说明。

3.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核定为全市统一办理,请各地科技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梳理属地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组织填写申请表,于2026920日前正式函告我局,申请表等相关材料随函报送。

2.本次申报之后,后续符合条件的机构可随时申报。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资监处 单老师 电话:89292225

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2号楼16

附件1.宁波市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申请表

附件2.宁波市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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