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造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 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07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双碳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宁波市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特设立宁波市制造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节能降碳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节能降碳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2253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降碳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市经信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制造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相关工作,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市经信局统筹推进全市制造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作,负责节能降碳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牵头制定节能降碳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做好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拔付管理,开展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对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的项目以外制造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摸排储备,开展项目初审、评审、实施与管理,指导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开展本领域项目综合验收和绩效评价。协同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引导发动制造业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储备与申报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全省能耗排名前30位中涉及我市的及年综合能耗10万吨以上省级周监测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摸排储备,开展项目初审、评审、实施与管理,指导各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本领域项目综合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制造业节能降碳资金,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按照规定及时下达财政补助资金,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造业企业(不含市发改委负责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摸排储备,开展项目初审、评审、实施与管理,指导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本领域项目综合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能源局负责参与能源综合利用,绿色燃料、原料替代,用能设备更新改造等工业节能项目初审、评审、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节能降碳资金使用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透明规范、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节能降碳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向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节能降碳资金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地实际生产经营的制造企业;

(二)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无重大安全生产、环保、节能降碳等违法违规记录;

第六条 支持方向。支持制造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化工、纺织、非金属制品、化纤、造纸、橡塑、黑色金属、金属制品(含有色金属)、石化、电气机械等十大行业的节能降碳。

第七条 制造业节能降碳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型包括:

(一)工艺优化、电气化和节能化改造。包括在生产环节用电力替代蒸汽动力,改进加热、传动等关键环节生产效率和用能效率等。

(二)能源综合利用和绿色燃料、原料替代改造。包括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能源梯次利用、供热管网改造,绿氢替代灰氢、生物质燃料替代煤等。

(三)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包括淘汰落后低效老旧设备,使用先进的加热炉、注塑机、电焊机、压缩机等生产设备和电机、风机、泵、变压器、空压机、制冷、热泵、换热器、锅炉、汽轮机等通用设备。

(四)人工智能运行优化改造。包括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生产运行(含能碳管理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 补助标准。以降碳量为核心指标,结合项目投资额等因素给予支持。按项目年降碳量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200/吨二氧化碳的补助。各区(县、市)按11配套予以联动支持。

对已获得中央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验收管理

第九条 市经信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申报通知,各区(县、市)经信、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本领域项目申报,由属地经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市经信局。

申报的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材料准确、完整;

(二)申报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方向;

(三)项目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不得属于新建(包括原厂搬迁、异地新建等)、扩建类项目;

(四)项目投资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

(五)项目年降碳量须不低于500吨(含)二氧化碳;

(六)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配置的计量器具可满足降碳量核算要求;

(七)有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后设备能效须达到节能水平(能效2级)及以上。

第十条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降碳量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方案内容、改造前后设备清单、项目降碳量(需有详细计算过程)、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等;

(二)项目设备能效先进性证明材料;

(三)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

(四)改造前后照片;

(五)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将各地经信部门汇总的申报材料分类分发至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领域分类精准性、产业政策合规性及项目备案、投资门槛、降碳量门槛、申报主体资质等内容,初审意见汇总至市经信局。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具体由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分组进行评审。评审方案、评分标准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共同研究确定,每年度可根据实际动态优化调整。

第十三条 结合初审、专家评审结果,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分别研究拟定入围项目名单,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项目补助金额。拟定名单在市经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正式公布入选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 按照入选项目名单,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地方服务载体包括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主认定的可接收创新券并提供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等,可作为属地创新券接收对象。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有创新创业需求的企业、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具体条件由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创新券重点支持范围:

(一)技术查新:向具备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机构购买的技术查新服务;

(二)技术开发:以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新品种等;

(三)研发设计:工艺设计、产品设计与服务,以及集成电路设计等;

(四)研发检验检测: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购买的委托分析、委托测试、委托实验等服务;

(五)技术咨询:围绕技术创新项目购买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服务;

(六)技术培训: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效率或提高产业应用水平等为目标的技能培养活动;

(七)知识产权服务:购买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专利导航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与创新战略协同咨询等服务;

(八)科技成果转化:购买科技成果、投保先用后转等专项金融保险产品的支出;

(九)概念验证:购买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

(十)中试服务:在实验室研发完成后、规模化量产前,为验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在真实生产条件下的工程可行性、工艺稳定性和市场适应性,所购买的由专业机构提供的放大试生产、工艺优化、效能验证等中试服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支持范围。

第九条  创新券不予支持事项: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商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相关检测,但创新主体为研发新技术/产品而主动超出法定标准开展的检测(如探索更高性能指标)除外;

(二)创新主体购买的服务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一)市经信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节能降碳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

(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和经信、发改、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节能降碳资金的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节能降碳资金,确保节能降碳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由所在地经信、发改、生态环境部门分别管理,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按部门职责实行分类指导和监管;对巡视、审计、检查等发现的问题,根据项目属性按部门职责落实整改。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或收回)相关补助资金,并酌情取消三年内市级资金申请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

2.企业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节能降碳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231日。202611日以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可按本办法给予奖补。后续将结合办法实施成效、节能降碳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