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6年度北仑区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9

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关于公布宁波市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及职称自主评审(评聘)单位目录的通知》(甬人社函〔2023〕5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26年度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

1、在北仑区(含原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此类对象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时间计算至2026年12月31日(个人申报单位应与社保缴费单位一致,不一致的一律不予通过)。

2、企业总部在北仑区(含原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专业技术人才。此类对象须提供劳动合同、派驻或任命证明、外地社保证明等材料。

3、在北仑区(含原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合法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此类对象须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合法就业证明等材料。

4、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人员通过现工作单位(实际工作单位)申报并公示,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单位填在人力资源派遣机构栏。

本次申报对象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26年12月31日,凡在此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1、工业工程专业按 《宁波市工业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甬经信人才﹝2025﹞140号)文件执行(附件1)。申报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申报的,其自评分须达到80分以上,并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推荐。

2、建设工程专业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1号)文件执行(附件2)。申报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申报的,其自评分须达到100分以上,并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推荐。  

3、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交﹝2019﹞161号)文件执行(附件3)。   

4、水利工程专业按《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评审规则》(浙水人﹝2023﹞23号)文件所附《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执行(附件4)。申报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申报的,其自评分须达到71.4分以上,并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高级工程师推荐。

5、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按《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环发﹝2024﹞56号)文件执行(附件5)。申报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申报的,其自评分须达到80分以上。

6、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具体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文件执行。(附件6)。

7、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 号)精神,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建造师等专业职业资格人员并注册,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相应初级助理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申报程序

北仑区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等程序上报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申报受理点)。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028/client/index.jsp,下同),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管理服务平台。

(三)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陆账号相同,并自行注册。具体操作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7、8。

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至9月30日,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10月19日,逾期网上平台不予受理。(注:个人提交单位后,系统自动计算5个工作日内为公示期,公示期内单位无法提交审核推荐)

四、申报要求

(一)业绩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应与所申报专业相关,且为获得现职务任职资格后(自评分申报的为近4年)取得。业绩佐证材料需加盖公章,本人姓名、涉及人员排名等处划线标注。工程业绩佐证材料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合同资料等。申报人员的专利业绩需为授权专利,如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的,在评审中不予认可;标准须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公开发布且实施的标准,同时须提供标准在招投标和合同履约等市场活动中实施应用,或企业依据团体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佐证材料。

(二)论文要求。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并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的论文,附件材料上传格式为:佐证+封面+目录+正文;其中佐证材料指国家新闻出版署(https://www.nppa.gov.cn/bsfw/cyjghcpcx/qkan/index.html)期刊查询证明,以及中国知网(https://www.cnki.net)或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台(https://www.wanfangdata.com.cn)论文查询证明。

(三)继续教育要求。参照《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文件要求,申报人员近3年每年继续教育学时不低于90学时,其中每年的一般公需科目不低于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继续教育学时信息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系统信息为准。

(四)年度考核要求。申报人员任期内近四年(2022-2025年)考核合格,考核材料填写内容要求真实完整,应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职称聘任、获奖、本人述职等申报信息相符;且需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考核,杜绝以奖状替代、单句评语无业绩阐述和近四年合并考核。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其他要求

(一)面试答辩要求。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评审费按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进行收取,每人180元,缴费途径和时间按系统通知进行。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参加的申报人员视作放弃评审。

(二)职称证书发放。2019年1月1日起,对我市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全面实施电子证书管理,通过“浙江政务网”平台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评聘)或认定业务完成后,通过用人单位法人账号登录系统后下载电子申报表,打印后存入申报对象个人档案。

六、申报纪律

(一)根据人力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 号)要求,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规定违规行为之一,3 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记入省职称平台诚信档案:

1.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2.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3.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4.其他违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 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 2 年申报。

(三)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假刊或在《中国建筑业年鉴》《基层建设》等套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或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及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下载相关不符合要求的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的、且存在业绩造假行为的,对相关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

(四)住建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 号)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 3 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联系人: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 冯老师

联系电话:0574-89384315

联系地址:北仑区四明山路700号320室。

 

附件:

附件1: 《工业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附件1-2:工业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表

附件2-1:《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部分)

附件2-2: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表

附件3-1:《浙江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部分)

附件3-2:交通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表

附件4-1:《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附件4-2: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表

附件5-1:《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部分)

附件5-2:生态环境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分表

附件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

附件7:申报人员网上操作办法

附件8:用人单位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附件9: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范本)

附件10:专家举荐表